3月10日記者獲悉,《甘肅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工作導則》已經省政府同意印發(fā)實施。
據悉,該《導則》適用于全省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huán)境保護、農業(yè)、林業(yè)、市政工程等傳統(tǒng)基礎設施領域,及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yī)療、衛(wèi)生、養(yǎng)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采用PPP模式運作的項目。
《導則》提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許經營和政府購買服務兩類。新建項目優(yōu)先采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設計—建設—融資—運營—移交(DBFOT)、建設—擁有—運營(BOO)等方式。存量項目優(yōu)先采用改建—運營—移交(ROT)、轉讓—運營—移交(TOT)等方式。項目入庫情況將作為安排政府投資、確定與調整價格、發(fā)行企業(yè)債券、實行資產證券化及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據。
《導則》明確,項目實施機構依法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兩階段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公平擇優(yōu)選擇具有相應投資能力、管理經驗、專業(yè)水平、融資實力并且信用狀況良好的社會資本方作為合作伙伴。在遴選社會資本方資格要求及評標標準設定等方面,要客觀、公正、詳細、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視民間資本和外商投資。鼓勵社會資本方成立聯合體投標,鼓勵設立混合所有制項目公司。
《導則》提出,PPP項目融資責任由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承擔,項目所在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不應為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的融資提供擔保。在PPP項目合作期限內,如出現重大違約或者不可抗力導致項目運營持續(xù)惡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時,政府要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必要時可指定項目實施機構等臨時接管項目,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項目恢復正常運營。不能恢復正常運營的,要提前終止,并按PPP合同約定妥善做好后續(xù)工作。
《導則》要求,對列入省級PPP項目庫的重點項目、示范項目,給予資金支持。對推廣PPP模式效果明顯、社會資本參與度高的市(州),予以傾斜支持。鼓勵各地參照省上模式,設立本級PPP項目引導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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