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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或由發(fā)包人投標,或由承包人投標,均是承包人轉移工程風險的重要手段,也是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2007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的明確要求。工程保險可以轉移哪些風險,承包人如何在投保前、投保時、施工中、出現(xiàn)后加強管理,從而真正發(fā)揮工程保險轉移風險、避免損失的作用呢?具體分析如下:
自然災害——規(guī)范投保續(xù)保理賠管理是獲賠的基礎
工程保險可保的風險之一是自然災害。所謂自然災害,是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fā)、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xiàn)象。發(fā)生自然災害時,是否可以理賠及如何理賠呢,可以先看如下判例(見(2007)武民商初字第102號民事判決書)。
2005年7月21日,就湖北房縣柳園鋪電站剩余工程,人保公司向承建方柳園公司出具建筑工程一切險保單,承保范圍為建設工程,承保金額為17251萬元,承保期限為2005年7月22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同月27日,柳園公司向支付62254.8元保險費。
8月2日暴雨,山洪爆發(fā),該電站工程5名民工在防汛過程中被卷入電站隧洞支洞中死亡,工程現(xiàn)場被沖毀,損失嚴重。8月14日,再次發(fā)生洪災,該電站廠房及變電站正在河道內施工,洪水將施工工地內堆放的施工物資及設備、臨時房屋全部沖走,并再次造成3人死亡。次年3月8日,電站隧洞出現(xiàn)大面積垮方,監(jiān)理單位指示改道掘進。上海大洋保險公估公司上述對受災現(xiàn)場進行勘查,并分別出具損失報告。
柳園公司合計要求人保公司支付10838961元賠償金,人保公司拒付。2007年3月19日,柳園公司起訴。法院查明:該工程是經(jīng)政府批準的;山洪發(fā)生保險期間;損失顯然是山洪引起的,是經(jīng)過公估公司核實的。雙方的主要爭議在于哪些損失可理賠,哪些不可以。法院認為:保險合同中填寫了保險金額的項目是建設工程,未包括安裝項目、施工用機具及設備、清除殘骸費用、專業(yè)費用,也未包括第三者責任。因此,洪災造成柳園公司的直接損失中,清除殘骸費用、施工設備及機具損失、非工程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損失均不在理賠范圍;另外保險的工程是剩余工程,未包括保險時已完工程,已完工程損失也不應包括在理賠范圍內。最終法院判決人保公司支付柳園公司保險賠償金2187567元。
可見,工程保險是承包人規(guī)避自然災害的有效手段,但是發(fā)生自然災害并不是承包人獲得保險賠償?shù)某浞謼l件。承包人在投保前,應該核實該工程許可是否完備;投保時,應該盡量促使將施工用機具及設備、清除殘骸費用、第三者責任保險等納入保險項目之中;投保后,工期拖延時要延長保險期間;出險后,要及時向保險人報告,收集保留損失的憑證,特別是請第三方處理發(fā)生的稅務憑證,并積極配合保險公估公司核損。
意外事故——避免重大過錯及工藝不善是獲賠的關鍵
除了自然災害外,工程保險還可保意外事故。所謂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fā)性事件。發(fā)生意外事故時,是否可以理賠及如何理賠呢,可以先看媒體廣泛報道的上海地鐵4號線施工透水事故理賠。
2003年7月1日4點,位于黃浦江下30米的上海軌道交通地鐵4號線隧道工程的緊急通道施工時,冷凍的土層開始融化,先是出現(xiàn)了一個碗口大的空洞并開始滲水,隨即洞口變?yōu)槟樑璐笮?,水流挾帶泥沙洶涌而出,主體隧道開始塌陷。隨后,隧道上的地面出現(xiàn)裂縫,并不斷沉陷。上午9點,高達4米的潮水突破黃浦江防汛墻,沿著地面沉陷大坑和隧道風井直入隧道。半個小時后,隧道上地面建筑物開始東倒西歪,三幢建筑物如發(fā)生地震般地發(fā)生嚴重傾斜。上海市政府調集包括數(shù)千名武警在內的隊伍,經(jīng)9天9夜的連續(xù)奮戰(zhàn),險情得到控制。
該工程由上海申通公司投資建設,上海隧道股份總承包。其中隧道旁通道工程由北京中煤礦山工程司上海分包,由上海地鐵監(jiān)理公司監(jiān)理。工程采用“冷凍法”施工。該工程建安一切險由平安等四大保險公司聯(lián)合承保,總保額56.46億元,附加的第三者責任險最高額為5000萬元,保險期限為施工期,即從2000年12月16日至2004年12月31日。
7月下旬,對于受損第三人申報的損失,保險聯(lián)合體派出理賠小組核實,與68家受損企業(yè)、146戶居民達成了定損協(xié)議,并很快按最高額5000萬元予以了賠償。此后,對于工程的損失,保險各方圍繞修復方案以及修復工程各項目和費用展開激烈的討論,形成了20份會議紀要。2005年10月12日,保險各方簽訂了最終賠付協(xié)議,保險聯(lián)合體支付申通公司70252萬元。至此,該國內最大的工程險賠付順利了結,總包人和分包人的意外事故風險有效轉移給了保險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保險人沒有以該透水事故屬于除外責任為由拒絕賠償。該透水事故引發(fā)的原因是:施工單位在用于冷凍法施工的制冷設備發(fā)生故障、險情征兆出現(xiàn)、工程已經(jīng)停工的情況下,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險情,現(xiàn)場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施工,直接導致了這起事故的發(fā)生。同時,施工單位未按規(guī)定程序調整施工方案,且調整后的施工方案存在欠缺。總包單位現(xiàn)場管理失控,監(jiān)理單位現(xiàn)場監(jiān)理失職。與該透水事故相關的除外責任有二,其一是“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該透水事故被保險人是發(fā)包人,即使是承包人,上述引發(fā)原因也最多是承包人的一般工作人員及管理人員的過失行為,并非承包人法人及主管管理人員的故意和重大過錯,因此該除外責任不能引用。與該透水事故相關的另一除外責任是“因工藝不善引起的被保險財產(chǎn)本身損失”。該透水事故可能存在制冷設備發(fā)生故障、不能及時排除等沒有按照工藝技術標準要求的情形,但該事故損失不是因為工藝不善引起的,而是工藝不善(可能)為近因引發(fā)的透水事故所造成的,因此該除外責任也不能引用。
與該透水事故獲保險賠付7億元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上海外環(huán)隧道E3管段進水事故未獲得保險賠付。該工程中的江中沉管長736米,由7節(jié)管段組成。2002年4月23日,E3管段尾部上浮,造成E2、E3管段連接處GINA橡膠止水帶失密進水。4月30日,再次進水,至5月4日,管段內的積水已達-5米,總量18.9萬立方米。該工程投了9.3億元的建筑工程一切險并附加了80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是承包人上海泰和路越江隧道工程建設公司,保險人是太平洋和大眾兩保險公司。盡管上海建委科技委是出具報告認為該進水事故是“是一起未能預料的事故”。但是,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該進水事故“并非單一因素所致,而是多種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不排除工程施工實施過程中所存在的過失和工藝不善,是造成此次出險的主要原因”。可見,工程保險是承包人規(guī)避意外事件的有效手段,但是發(fā)生意外事件并不是承包人獲得保險賠償?shù)某浞謼l件。承包人要當心保險人的除外責任,特別是因為承包人及其高管有故意和重大過錯,或者該損失是施工工藝不善引起時,承包人是不能獲得理賠的。
代位求償——警惕保險人代位追究意外事故賠償金
工程保險可以完全轉移承包人的自然災害風險,是否可以完全轉移承包人意外事故風險呢?可以先看如下判例(見(2013)民申字第577號民事裁定書):
2006年1月3日,中電二建公司與上廣電公司就潔凈廠房90K改造工程簽訂了《動力設備安裝合同》。該合同約定,合同總金額為20,800,000元。
3月23日,上廣電公司成盒廠房內冷卻水管吊裝構件脫落,造成水管下墜斷裂。大量冷卻水涌出,造成附近堆放的半成品液晶屏和包裝材料進水,形成損失。
5月24日,羅便士公估公司于接受人保公司委托,對保險事故進行公估,于2007年3月30日出具《最終報告》及補充說明,認為:圖紙上有墊片,螺栓部位安裝墊片是安裝工程中的常規(guī)技術要求,發(fā)生事故的C棟僅是部分位置未安裝墊片;冷卻水管漏水事故是造成液晶屏損壞的直接原因,公估的理算金額為18,311,888元。其間,中電二建公司也承認:在冷卻水管吊裝構件受力點上沒有加一片加大加厚大墊片是導致事故必然發(fā)生的直接原因。
2007年4月17日,人保公司依據(jù)財產(chǎn)一切險保險合同向上廣電公司支付理賠款18,311,888元。上廣電公司于同日出具《權益轉讓書》,承諾在收到理賠款后,將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轉讓給人保公司。
2007年5月23日,上廣電公司就人保公司已支付的理賠款之外的事故損失16,561,512元,向中電二建公司及三機株式會社要求賠償。
2007年5月28日,人保公司以中電二建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仲裁進而訴訟。2013年7月1日,最高院裁定維持上海高院判決:中電二建公司支付人保公司款項18,311,888元。
可見,發(fā)生意外事故時,如果承包人是被保險人,保險人可能以承包人有故意、重大過錯或工藝不善為由拒絕理賠;如果發(fā)包人是被保險人,保險人在向發(fā)包人理賠后,仍然可以代發(fā)包人之位追究承包人賠償責任,而且發(fā)包人就保險人未足額賠償?shù)膿p失部分,也可能追究承包人賠償責任。因此,承包人要防范自身原因導致意外事故風險,關鍵在于加強施工安全和質量管理,避免意外事故發(fā)生。同時,對于施工現(xiàn)場因發(fā)包人原因存在的事故隱患,應及時書面通知發(fā)包人自行處理。
綜上所說,工程保險是承包人規(guī)避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風險的有效手段,承包人應該促使足額全面投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為了有效發(fā)揮工程保險的作用,承包人一方面應該加強從投保前、投保時、施工中及出險后的全面規(guī)范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強施工安全和質量管理,避免因自身原因導致的意外事故的發(fā)生。
(作者: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 汪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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